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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512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德彰、李貴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本票本票發票日是否為民國112年9月19日?如是,應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