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616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卡博斯租賃有限公司)、李元鈞、宣昶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有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卡博斯租賃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李兆軒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