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86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長揚智慧宅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0樓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忠佑
相 對 人 馮治豪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4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臺北市,金額新臺幣1,400,000元,利息自遲延日起按年利率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5年月21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