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18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卡博斯租賃有限公司)、李元鈞、陳柏文、朱立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卡博斯租賃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更名為「有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名稱。
二、請提出相對人有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卡博斯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