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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209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秦翠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向高雄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