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278號
聲 請 人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澤田健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祖賢即祥鴻工程行、翁哈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祥鴻工程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0年6月11日)「時任」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對人祥鴻工程行之最新資料其異動日期為民國114年3月25日,故聲請人有釋明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0年6月11日「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