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35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頤泰耆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念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發票日民國113年9月4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之本票原本(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8日聲請狀本票影本之到期日模糊無法辨識,故有陳報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