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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39號
抗 告 人 黃銘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光金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93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