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420號
聲 請 人 方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舜昶領域企化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宇田奈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鵬榆、劉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方龍」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三、相對人宇田奈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舜昶領域企化綠能股份有限公司,舜昶領域企化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登記為蔡博文,請具狀更正該相對人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