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512號
聲 請 人 富達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聖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伯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5年5月11日聲請狀第一頁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一行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
100,000元與第二頁附表之請求金額加總新臺幣324,000元不相符,故有具狀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