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854號
聲 請 人 洪世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盧俐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0元,實繳4,500元,請補繳3,000元(由於聲請人所提出本票5紙,4紙〈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係由相對人凱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盧俐靜共同簽發〈需繳納聲請費4,500元〉,1紙〈票號CH0000000〉僅由相對人凱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簽發〈需繳納聲請費3,000元〉,就該5紙本票聲請本票
裁定執行,依相對人不同而為不同本票裁定事件,有繳納二
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