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888號
聲 請 人 李忠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陞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峻莉、蔡昇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係自115年4月29日起算?抑或自115年5月11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