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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青木隆明
            槌山志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嚴立煌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致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
  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死亡,此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