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許逸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新台幣肆佰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叁仟肆佰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