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楊茂枝
代 理 人 陳清進律師
劉彥婷律師
相 對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禇丹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參仟陸佰肆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經本院115年度
訴字第6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60萬3,64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