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潔慶
相 對 人 奕展物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奕成
居新北市○里區○○○街00巷000號 相 對 人 黃宇浩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元整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42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合先敘明
。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萬9,00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