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楊伯皓
相 對 人 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遊戲幣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參仟零伍拾貳元整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遊戲幣等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393號、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76號判決
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萬5,355元、2萬7,697元,合計4萬3,05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