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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49號
異  議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韓劉美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4月13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4757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4月13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47576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本件異議人於同年月23日收受後,於同年月30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雖函稱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為健康保險,惟該保險契約之名稱為「南山康寧終身壽險」,金額亦高達新臺幣(下同)26萬8,145元,衡情健康險種解約金通常極低或為零元,故應繼續強制執行,並請求命南山人壽公司查明保險契約內容並通知債權人,原處分竟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顯有違誤,求為廢棄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亦有明文。又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對於執行法院依同法第115條第1項所發禁止命令,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對之並無實體調查認定之權,不得為准駁之裁定,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人,俾其決定是否對第三人之聲明提起訴訟,依上開規定分別處理,不得逕對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67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異議人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505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對南山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4757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嗣114年度司執字第234142號執行事件併入該案辦理),並於113年11月11日核發扣押命令,南山人壽公司陳報系爭保險契約,並陳明依前揭扣押命令對系爭保險契約予以扣押,有債權憑證、扣押命令、聲明異議狀及陳報狀等件在卷可佐(見113年度司執字第247576號卷第31頁至第34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1頁)。其次,南山人壽公司業就系爭保險契約聲明異議,表明該主約分類屬於健康保險,不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等情(見113年度司執字第247576號卷第153頁至第154頁),揆諸前開規定,其解約金債權自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原處分因此駁回異議人關於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即無不合。
 ㈡異議人雖主張如前,並請求命南山人壽公司提出保險契約云云,惟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執行法院對於第三人聲明異議,並無實體調查認定之權,異議人倘認南山人壽公司所陳系爭保險契約之性質為不實,本應依循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救濟,亦即自行決定是否對南山人壽公司另行提起訴訟,始屬適法,尚無命該公司提出系爭保險契約資料以釋明或證明異議內容屬實之必要性,故異議人前開所請,亦無調查之必要。
 ㈢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對系爭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附表:
編號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卷證頁數
1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Z000000000
韓劉美泱/
張荀凱
26萬8,145元
113年度司執字第247576號卷第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