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81號
異  議  人  賴奕如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26485
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二、三項即關於附表所示保險契約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規定。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下稱事務官)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字第226485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
  下稱原處分),於115年3月27日寄存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異議人於115年4月1日具狀對原處分提出異議,且經原處分之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程序方面核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名下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為保障伊因疾病或傷害導致失能時之醫療與生活扶助需求,此具備解約金之長年期健康險契約為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豁免執行之之標的。原處分僅因系爭保險契約具備還本機制即排除健康險豁免適用,適用法律錯誤。又系爭保險契約之殘廢照護保障與還本機制,其性質具有不可分性,
  應全面撤銷執行,原處分僅酌留部分金錢而准予相對人收取其餘解約金,顯有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點規定之說明並明示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保險法規定。查本件強制執行系爭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程序既未終結,自有前開修
  正後保險法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四、經查:
(一)相對人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8731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於113年10月23日核發扣押命令,新光人壽公司陳報系爭保險契約,並陳明依前揭扣押命令予以扣押,嗣原處分駁回相對人對異議人於凱基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此部分未據異議人提起異議,非本院審理範圍),酌留系爭保險契約債權新臺幣5萬5854元,而駁回其餘聲明異議,異議人不服,就系爭保險契約部分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屬實。
(二)查,系爭保險契約主約具有醫療/健康險性質乙節,有新光人壽公司113年10月29日民事異議狀可稽(見執行卷第37頁)
  ,並有異議人提出之系爭保險契約保險單條款可資為憑(見執行卷第70至77頁)新光人壽公司雖以114年7月22日函稱
  :系爭保險契約為死亡險,非為健康險或傷害險等新修正之保險法所禁止扣押之標的,惟此保險契約主約有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若解約將影響異議人之醫療理賠等語(見執行卷第141頁),則依新光人壽公司所述,其固認系爭保險契約為死亡險,惟其亦不否認系爭保險契約有健康保險性質,參以系爭保險契約保險單條款第2條有就該保險契約健康險部分、傷害險部分為名詞定義(見執行卷第70至71頁),且系爭保險契約主約有健康險性質部分與非健康險性質部分無法分開解約、計算解約金乙情,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是揆諸上開說明,異議人主張系爭保險契約具健康保險性質,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即非無據,此部分既仍有疑義,原處分酌留系爭保險契約部分金額,駁回異議人其餘異議,自有可議,無可維持。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爰廢棄原處分關於系爭保險契約部分,發回原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幣別:新臺幣)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主約是否有醫療/健康險性質
預估解約金
新光人壽長扶雙享A型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0000000000
18萬26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