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83號
異 議 人 張公偉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5年3月23日113年度司執字第259527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