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非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三年度家繼訴字第一一三號分割遺產等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蔡秀青之債權人,聲請人欲瞭解蔡秀青所涉及本院一一三年度家繼訴字第一一三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之相關資料,以利實現債權,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本院一一三年度家繼訴字第一一三號民事判決(以上均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