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專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曾佳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赫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逢昌營造有限公司、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共計5,230,87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共計5,943,67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