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蔡文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請求給付工資及勞工退休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12,04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12,0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1,020元(計算式:3,060-3,060 ×2/3=1,02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