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張家楚
訴訟代理人 丁映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石金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請求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98,255元、資遣費603,803元、特休未休假工資6,667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72,410,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81,135元(計算式:398,255+603,803+6,667+172,410=1,181,13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5,141元(計算式:15,423-15,423×2/3=5,141)。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鐘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