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陳韋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揪起來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基於勞工身分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鐘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