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34號
原 告 陳帝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1,107元(計算式:3,320-3,320×2/3=1,1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鐘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