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蔡宏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712,500元,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工資340,000元,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52,500元(計算式:712,500+340,000=1,052,5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應併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均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予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