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41號
原 告 邱謙柔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21,895元、預告期間工資44,361元及特休未休假工資17,600元,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83,856元(計算式:121,895+44,361+17,600=183,856),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890元(計算式:2,670-2,670×2/3=89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