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正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林裕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卷內亦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原告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即被告(下稱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刪除社群平台Facebook之帳號「小榮蝦」所發布之貼文部分,則屬非財產權訴訟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後段規定,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件進行,末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