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許鴻翔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苙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資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卷內亦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原告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應併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均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予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