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訴字第129號
原      告  黃國睿  
            杜峻安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財  
被      告  陳憲着  
            江瑞堂  
            林政德  
被      告  中華郵政工會

法定代理人  林榮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