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建字第95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吳俊昌即天福企業社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6萬7,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2,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又請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民事答辯狀暨反訴狀已送達對造之回執,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