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長江建設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品海鮮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97,9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