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520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被告普通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受分配之次序1執行費新臺幣(下同)13,990元、次序3票款1,863,036元,共計1,877,026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並改分配給原告。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核為1,125,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72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