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比美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道而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複代理人 潘邑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慧瑩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3,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