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71號
原 告 珍珠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珠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陳立曄律師
楊鈞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珍珠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696萬0,0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僑福國際建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珍珠文化事業有限公司530萬9,1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26萬9,257元(計算式:6,960,077+5,309,180=12,269,25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