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250號
原 告 陳淑卿
輔 助 人 王有慧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蕭人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強生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