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池家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馬勝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102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又原告另應補正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護照影本等足以辨識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