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京照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萬1,034元(原告各項聲明加總,計算式:1,386,000+159,83
4+235,200=1,781,03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