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祟
送達代收人 許晏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光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