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690號
原 告 美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美瑩
原 告 陳冠如
曹安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竣陽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克易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亞叡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4,000元(計算式:1,078,000元+1,568,000元+588,000元=3,234,00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