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74號
原 告 詮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明
訴訟代理人 邱顯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5,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4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