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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74號
原      告  詮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明  
訴訟代理人  邱顯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