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8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送達代收人 朱逸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家祥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訂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6,34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裁判費9,3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8,8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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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計(本金 690,408 + 利息等 5,93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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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紀元均為民國,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