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仲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第1頁第6至7行有關「新臺幣(下同)89,403,57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30,253,536元」;第9行有關「裁判費817,30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判費296,78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