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209號
原 告 謝水永
謝慧鳳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王琛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差額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0,878元(計算式:3,920,439元+3,920,439元=7,840,878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