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
被 告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成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188,199元,應徵收裁判費1,250,7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50,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50,263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