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260號
原 告 鴻群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倫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5,07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另應補正映諾思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