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271號
原 告 駿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悰駿
被 告 金橙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銓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萬6,526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52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0,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費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