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285號
原 告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被 告 吳發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法但可以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3,112元【計算式:本金1,895,277元+起訴前之利息1,687,835元(自民國97年6月24日起算至起訴日前一日之115年4月15日)=3,583,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查報吳發隆律師人別資料及最新住居所或營業處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